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技术规范指引
发布时间:2026/07/15

为保障我司涉及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区域的安全合规,现就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标准(0区/1区/2区/20区/21区/22区)发布技术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存在可燃气体、蒸气及可燃性粉尘的危险场所。核心判据为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及持续时间。
二、爆炸性气体环境分区标准
| 区域等级 | 出现频率量化标准 | 释放源等级对应 | 允许设备保护级别(EPL) |
|---|---|---|---|
| 0区 | >1000h/年(连续/长期) | 连续级释放源 | Ga(ia级优先) |
| 1区 | 10~1000h/年(正常周期性) | 一级释放源 | Ga 或 Gb |
| 2区 | 0.1~10h/年(事故短时) | 二级释放源 | Ga / Gb / Gc |
三、爆炸性粉尘环境分区标准
| 区域等级 | 定义 | 典型工况 |
|---|---|---|
| 20区 | 粉尘云持续、长期或频繁出现 | 容器、管道、料斗内部 |
| 21区 | 正常操作时可能偶尔出现粉尘云 | 设备周边1米范围内的释放源附近 |
| 22区 | 正常操作时不可能出现,仅短时存在 | 粉尘收集装置洁净侧、非密闭包装区 |
四、关键控制要求
严禁跨区使用设备:高等级区域设备可向下兼容(如0区设备可用于2区),反之绝对禁止。
通风影响判定:若采用人工通风措施降低区域等级,必须配置故障联锁停机系统,防止通风失效导致环境恶化。
文档留存:所有分区结果须形成书面图纸,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请各生产单元依据本规范重新核查现场防爆设备选型是否匹配当前区域等级。

